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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769号建议的办理答复

时间:2024-08-05  来源: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邵凤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天津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近年来,我市未对《条例》进行修订或重新制定,但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方面专门作出了规定:一是以中共天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一网管理”的指导意见》,持续优化全市统一的“津农经云”系统,实现市、区、镇、村四级统一部署应用,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涉及的资产、成员、股权和组织管理工作纳入“津农经云”系统实施“一网管理”。二是以中共天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改革专项小组名义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方案》,指导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为重点,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切实摸清集体家底,查清集体资产构成,明晰各类资产权属,切实掌握集体资产经营情况。三是以市农业农村委名义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核资专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严格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切实加强对村干部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目前,在立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已进行第二轮征求意见,在第五章“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中,明确了集体财产的范围、管理原则、收益分配原则与顺序、管理制度、财务公开等内容。为确保我市条例与上位法精神一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出台后,我委将积极与市人大、市司法局沟通,结合其中关于集体资产(财产)的相关规定,深入我市农村开展调研,着手准备法律修订工作。

  《条例》内容设置将参考您的意见,分为总则、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的评估与审计、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明确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义、目标和原则,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并对有关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nync.tj.gov.cn/ZWGK0/JYTABL152022/202408/t20240802_6690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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