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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231号建议的办理答复

时间:2024-08-05  来源: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邵凤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推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的建议,经会同市税务局、市数据局、市财政局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天津市作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整省推进试点,全市3635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面完成产权制度改革,集体成员全面确认,集体家底全面摸清,法人登记全面覆盖。在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后,持续深化股份合作制改革,截至目前,全市共成立3445个股份经济合作社,将集体资产量化到成员,以户为单位,建立股权登记簿、颁发股权证。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推进股权交易市场化,天津市建立了统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托管和交易流转平台,为成员提供股权信息维护、查询、交易、变更、质押、分红等服务。

  (二)持续支持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一是完善集体经济发展政策体系。印发《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通知》,构建我市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塑造农村集体经济新动能,打造农村集体经济新业态,激励村干部着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为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出创新招法和思路。二是探索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化运行机制。为提高集体经济组织市场化运行水平,2023年推动各涉农区建成200余家强村富民公司和联村富民公司。鼓励村属公司参与委托代理、合作开发、资产入股等稳健型市场经济活动,盘活村集体资产。明确将强村富民公司和联村富民公司等村属公司纳入农业担保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300万元信用担保支持。三是打造改革示范典型。探索集体资产多元盘活路径,打造曙光水镇、青光村、团山子村、郭家沟村等一批休闲康养、农文旅融合等新业态示范典型。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一是落实财政扶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政策。2023年,市财政按每村30万元标准安排扶持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资金2490万元,以产业发展项目为纽带,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新机制,激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动能,丰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径,形成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机制。二是落实财政补助乡村振兴示范村政策。市财政大力支持全市100个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工作,按每村500万元标准安排乡村振兴示范村奖补资金,以基础设施项目为重点,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创造“硬条件”。同时,为调动各方建设示范村的积极性,对吸引社会资本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乡村振兴示范村,市财政分别按照吸引社会资本实际投资总额的15%(远郊五区)和10%(其他涉农区)予以补助,且市财政对上述每村补助最高可达1500万元,通过奖励激励机制发挥乡村振兴示范村引领作用,进一步壮大村集体经济,带动农民增收。三是实施财政补助经济薄弱村产业发展政策。将全市9个涉农区(除东丽区外)基础不牢、困难较多、短板明显的800个经济薄弱村作为扶持对象,村均安排补助资金100万元,支持建设一批有特色、有效益的产业项目,形成一批特色主导产业,带动村集体增收,助力经济薄弱村集体经营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为天津乡村全面振兴打下坚实基础、提供有力支持。

  (四)培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头雁”。一是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青年后备人才“接力棒”培育计划。适应新时代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要求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发展需要,切实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青年后备人才的政策落实能力、内部治理能力和经营发展能力,培训覆盖10个涉农区1200人次。二是扎实推进“头雁”培育项目。印发《天津市2023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培育项目实施方案》,针对“头雁”的不同产业类型和需求,用好“培育调研”和“学员点餐”,实行线下集中授课、线上点餐自助、考察互访贯通、外出调研观摩、政策帮扶指导、实践创新提升“六位一体”培育模式。建立“双导师”培育机制,为每位学员配备1名校内专业导师和校外实践导师。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委将按照您的建议,继续协调推动市级相关部门,凝聚各方力量,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推动农民增收农地增值农业增效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工作要求,聚焦破解影响农民收入增长、农村各类土地价值提升、农业生产效益提高关键因素,推动农民增收、农地增值、农业增效。2024年,以夯实工作基础、开展试点示范为重点,建立完善推动农民增收、农地增值、农业增效的政策措施,每个涉农区形成2个以上示范典型村,总结推广一批典型案例。

  (二)充分利用财政资金发挥实效。统筹财政资金5.4亿元,持续落实财政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财政支持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财政扶持经济薄弱村产业发展政策,进一步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助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为实现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创造积极条件。

  (三)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支持政策。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精神,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减免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收。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至区镇村各级,并按要求做好税收减免工作。

  


原文链接:https://nync.tj.gov.cn/ZWGK0/JYTABL152022/202408/t20240802_6690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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