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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专家点评稿(三)

时间:2025-02-05  来源: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政策原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列宇,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流域中心主任,研究员 冯慧娟 流域中心农村室室主任 研究员)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已经达到90%以上,在全国率先实现规划保留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新形势下,如何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高效和可持续运行,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提质增效,是“十五五”面临的问题。《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5年《管理办法》)的印发,充分体现天津市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推动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坚定决心,对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2025年《管理办法》良好衔接国家政策要求的同时,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监管以及资金等方面提供了全面且具体的指导。

  一是高度重视与有效落实。作为直辖市层面颁布的法规性文件,2025年《管理办法》一方面优化了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体制机制,由市农业农村委统筹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划定了水务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等部门职责,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在具体条款中,各项细则能够实现有效指导,便于区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管理办法落实到位。

  二是较好地衔接了国家指南与地方实际。2025年《管理办法》紧跟上位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的指导方向,提出了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的治理模式,构建了一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运、监、资”全链条管理体系。同时,2025年《管理办法》结合地方实际,提出了将区级自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逐步纳入市级指导监管范围,强化监管力度,较好地发挥了衔接国家与地方的作用。

  三是多渠道保障运维资金。本次出台的2025年《管理办法》,一方面,强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费用首先由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安排,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另一方面,对于经过评审纳入市级指导监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市级给予补助共同用于设施运维费用,以上两方面资金来源,既有效解决了财政负担重的问题,也充分激励地方主动作为,发挥好监管职责,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长效运维提供了有力保障。

  相信在2025年《管理办法》的指导下,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与乡村生态振兴作出积极贡献。

  


原文链接:https://nync.tj.gov.cn/ZWGK0/ZCJD152022/202501/t20250117_6837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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