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乡村规划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近海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17号)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近海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17号)

时间:2022-02-1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防城港、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海洋局:

  为有效降低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近海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2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近海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为组织实施好我区2021—2025年近海渔民减船转产项目,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渔民减船转产及渔船更新改造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21〕1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渔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充分运用中央渔业成品油价格调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通过渔民自愿申请赎买近海捕捞机动渔船的方式,持续实施近海渔民减船转产,严格控制并逐步压减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支持渔民和企业有序退出海洋捕捞业,加快推进海洋捕捞作业结构调整,强化渔业资源环境养护,从根本上提升我区渔船安全适航整体水平,促进广西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目标

  2021年至2025年,按照渔业发展支持政策要求,在“十三五”工作基础上,以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减船补贴为手段,继续实施近海渔民减船转产,逐步压减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进一步降低捕捞强度,切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不断完善捕捞业退出长效机制,支持引导渔民就业向水产养殖和非渔业产业转移,促进渔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实现我区渔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范围

  按照渔业船舶所有人自愿的原则,对纳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或地方管理的近海捕捞机动渔船和排(筏)退出海洋捕捞业的进行补助,申请渔船须未参加本轮近海渔船整船更新改造或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补助内容包括对减船转产渔业船舶所有人的补助和减船转产渔民的培训补助等。

  鼓励优先支持压减老旧渔船、木质渔船、大中型渔船以及单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单船有囊围网渔船等采用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

  四、补助对象及期限

  (一)补助对象。在实施范围内申报近海渔民减船转产的海洋捕捞渔船船舶所有人,包括个人、渔业合作组织和渔业企业。对渔船拆解、拆船废料无害化处理、渔具集中销毁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实施项目的渔业主管部门。

  (二)补助期限。符合下列情况的渔船可以申请减船转产补助:

  1.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拆解,取得《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且未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渔船。

  2.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灭失,取得《渔业船舶灭失证明》,未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渔船。

  3.拆解或灭失后拟新建渔船,在渔船建造完工前自愿放弃造船,转为申请减船转产项目,申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且《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合法有效的。

  五、补助标准

  近海渔民减船转产从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功率补助。纳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按渔船双控功率0.5万元/千瓦进行补助;纳入地方管理的海洋捕捞机动排筏按《广西海洋渔业竹(木)排、筏专用证书》核准的主机总功率0.5万元/千瓦进行补助。

  (二)减船转产渔民一次性就业培训补助。按不高于300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渔船拆解、拆船废料无害化处理、渔具集中销毁补助。按《近海渔民减船转产补助标准表》(附件1)的规定执行。

  六、组织实施

  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渔民自愿、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先减后补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近海渔民减船转产项目。

  (一)补助申报。在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可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减船转产申请,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申请材料如下:

  1.《近海渔民减船转产项目申报表》(附件2)。

  2.《居民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查验。

  3. 纳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提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所有权和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已拆解或灭失渔船提供上述证书注销证明及《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或《渔业船舶灭失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纳入地方管理的海洋捕捞机动排筏提供《广西海洋渔业竹(木)排、筏专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拆解后拟新建渔船,在渔船建造完工前自愿放弃造船,转为申请减船转产项目的渔船,按以下情形提供申请材料:(1)已取得《船名核准书》的,需提供《船名核准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及《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复印件;(2)已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需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及《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复印件;(3)已办理拆解手续但尚未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需提供《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船舶所有人出具的不利用报废拆解渔船指标制造渔船及自愿退出捕捞业不再从事捕捞业的承诺书。

  (二)项目审核。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海洋排(筏)审核要求人、船、证相符,并将审核后确定的减船转产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申请补助金额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于每年2月10日前将拟补助对象名单和补助资金申请需求报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

  (三)资金测算。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上报需求对全市减船转产项目补助资金额度进行测算,于每年2月底前将补助资金额度需求以书面文件形式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四)资金下达。每年自治区财政部门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的分配建议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补助资金下达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

  (五)方案制定。资金下达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减船转产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编制《近海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报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将批复的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六)项目执行。实施方案批复后,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渔业船舶所有人发出《减船通知书》(附件3),并告知渔业船舶所有人做好拟减渔船的拆解等准备工作。拆解处理的渔船应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海洋渔船报废拆解的规定执行。  

  减船渔船灭失或拆解后,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具《渔业船舶灭失证明》或《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并核发给渔业船舶所有人,同时指导渔业船舶所有人到相应部门及时办理渔船证书证件注销等手续。

  (七)项目核验。项目执行完毕,渔业船舶所有人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核验:

  1.拆解渔船提交《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灭失渔船提交《渔业船舶灭失证明》;

  2.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项目核验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核验的内容包括渔船拆解、灭失情况,渔船证书证件注销情况等。

  (八)补助发放。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将核验通过的渔船名录和补助资金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同时按照“一船一档”要求专卷保存补助资金的各项申请材料,以备查验。

  (九)数据维护。拆解后拟新建渔船,但在渔船建造完工前自愿放弃造船,申请减船转产项目的,项目批复后,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上报数据维护申请(需附数据维护表)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请修改中国渔政指挥系统渔船拆解证明指标用途数据。

  (十)转产渔民培训。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转产渔民的培训工作,具体培训方案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渔船归属市级管理的,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以上程序。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减船转产是“双控”制度的基础性政策,也是捕捞业退出机制的重要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减船转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合专门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导检查,层层抓好落实,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二)加强资金管理。各市渔业主管部门要科学做好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的测算统计工作,并按时上报资金需求。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及时发放补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要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专款专用,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项目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三)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拨付进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督导。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加强本市、县(市、区)补助对象资格、资金拨付、发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项目执行情况考核评估,了解掌握项目进度,及时发现问题,确保项目质量。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通过新媒体、传统媒体、信息公开和项目公示等多种渠道,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积极争取渔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近海渔民减船转产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近海渔民减船转产补助标准表

  2.近海渔民减船转产项目申报表

  3.减船通知书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ntbf/t1126871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相关文章

热点关注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美丽乡村在线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国生态农业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美丽乡村在线网 mlxc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